20151216【基進側翼:台灣應建立以 "人的尊嚴" 為本的經濟策略】





  訂定法定最低薪資將導致失業率提升與經濟成長率下降,此一消長關係在經濟學界幾乎很少遭受到質疑,但是檯面上的已開發國家幾乎都繼續維持既有的最低薪資制,箇中因素不外乎是寧可用些許的失業率增幅,換取就業者享有較高的勞動所得與更好的生活品質。
 
  台灣經濟在上世紀八〇年代快速成長時,當時法定最低薪資甚至還不到兩萬元新台幣,徵人啟事卻動輒開出三、四萬元月薪的待遇,顯示法定最低薪資未必一定會拖累經濟成長與就業率;2009年在王如玄主導下實施「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亦即俗稱的22K方案)後,台灣年輕世代的普遍待遇遽爾被摜壓到貼近法定最低薪資的水準,賤賣勞力的結果除了換來實質薪資倒退十多年的苦果外,也沒有因此促使經濟成長或有效解決失業問題,這兩個例子恰好顯示脫離社會現實的黑板經濟學理論有多麼經不起檢驗
 
  近年來法定最低薪資之所以成為新貧族「working poor」的原因,即在於「法定」、「最低」這四個字。前者讓企業主取得合法性,後者讓企業主取得正當性——只要給薪高於「法定最低」薪資,還有什麼立場指責企業主沒有善盡照顧員工的社會責任?
基於此,或許可以參考公告地價的方式解決台灣低薪的現象。我們都知道,所謂的公告地價往往低於市場行情,所幸公告地價並不具有法定強制力,因此只是買賣雙方進行交易的參考指標而已。同理,如果能將最低薪資的「法定」地位取消,並由政府公告「各縣市一般生活物價水準」取而代之——以提供資訊降低交易成本的方式,取代對勞動市場的直接干預——勞方就可以根據此一合理待遇為指標,衡量個人的績效表現與職涯發展規劃,和資方就勞動所得進行透明度更高的談判協商。
 
  這種作法當然還需要輔以其他配套措施。首先,「一般生活物價水準」應以家庭為單位,除涵蓋平日正常開銷外,亦應納入子女教養、奉養長輩及醫療壽險……等花費。易言之,薪資待遇必須讓人能切身感受到「生而為人的尊嚴」才有合理可言,以此尊嚴為基礎,才有依據家庭組成與個人意願調整待遇而不被剝削的可能。至於房屋貸款這筆人生最大的花費應否納入計算,則要連同社會住宅與居住正義等課題一併納入考量才能定奪。比方說,當一般住宅只租不賣成為可能的話,「一般生活物價水準」要涵蓋的項目自然會是租金而不是貸款。
 
  另一個必要配套就是以產業別成立工會進行勞資談判。資方先天上不但就比勞方擁有更多移轉便利的優勢,一對多的資方也會比個別勞方掌握更多的資訊。唯有成立工會落實勞方的集體行動,才能避免資方利用自然獨佔的優勢加以個個擊破,而勞資地位對等的協商成果,也才真正符合市場經濟兩造合意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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