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8基進黨聲明稿 【原住民文化的轉型正義,由此開始—再論原住民狩獵文化與槍砲彈藥管制問題】


法務部長邱太三上週拜會司法院新任正副院長後,與檢察總長顏大和共同召開記者會,宣布日後針對有重大法律爭議的第三審上訴案,將主動請求最高法院召開言詞辯論,並將以布農族人Talum(漢名王光祿)槍砲案等,為首批聲請言詞辯論的案件。但Talum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目前是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規定,「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則法務部長、檢察總長上述宣示,是何意義,難以理解;而最高法院近日竟也史無前例的發出開庭通知,是否將對非常上訴制度造成撼動,值得關注。
 
基進黨認為,最高法院對重大法律案件,開庭進行法律見解辯論,固然是司法改革的正確方向,但對於類似Talum案之原住民因狩獵而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案件,法務部,除了期待最高法院的個案救濟外,身為主管機關,應有更積極、更普遍性的作為。
 
對於該案,本黨於去年的此時就已指出(註),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既然已明示尊重原住民狩獵文化之旨,最高法院亦秉持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之規定,認為原住民狩獵應平等享有因科技進步及其應用之惠,卻仍以不符歷史與現實的偏見,認定原住民持有的獵槍,限於「自製」、「簡易」,其論理顯然矛盾。而在這技術性的論理矛盾背後,更基本的問題是國家未能正視原住民的狩獵文化,竟而扭曲、憑空想像為「自製獵槍文化」,使得相關判決的論述,流於槍枝技術層面的枝節;只見輿薪,不見林木。況最高法院一方面認為原住民有所謂的「傳統自製獵槍文化」,一方面又認為使用工業用底火的獵槍仍符合自製獵槍的規範,又是前後矛盾。
 
本黨前已指出,「原住民以自製槍枝狩獵」的迷思,完全欠缺歷史上的依據,反而多有史料可證明原住民以制式槍枝狩獵。保障的重點應在狩獵習俗,而不在於目前所討論的持槍或弓箭、槍枝的形式、槍枝是自製或工業化製品、所得管道是自製或購入。可惜的是,從該案判決確定至今,立法委員所提出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案,均僅作細部修正,不但未跳脫「自製槍枝」的迷思外,也未見整體關照,或有效解決原住民狩獵與槍砲彈藥管制政策的衝突,更奢言彰顯原住民文化長期受到打壓的事實。
 
本黨認為,對於類似案件,應以轉型正義的理念,作整體的檢視與匡正,更應制定特別法,俾由法律的層次,宣示國家對原住民文化的尊重與實際的行動。尤應採行實際的彌補措施,對過去壓抑原住民的作為道歉,方為正辦。而非枝節性的尋求個案正義或法案文字修正。
 
故本黨主張,應制定具有如下內涵的特別法:
 
  一、原住民因合乎傳統的狩獵行為而持用槍枝、彈藥(不限是否自製),一律除罪。包含自製槍枝及適用彈藥的製造、轉讓(不論有償無償)、持有,均同。
 
  二、何謂原住民的狩獵傳統,應由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會同法務部、文化部、原民會等,邀集原住民族代表與學者,共同界定,並公開其研究結果,以為施政及執法的基準。
 
  三、對於已確定之案件且已服刑者,政府應塗銷原住民的犯罪紀錄,以公開儀式回復其名譽,並比照刑事補償法之規定,依其服刑日數,給予補償。
 
  四、政府應主動提供原住民狩獵、祭典用之槍枝、子彈,並負擔必要訓練之義務。
 
我們認為,正視、尊重原住民的狩獵文化,首先政府必須放下以往的管制思維,改以尊重多元族群,促進各族群延續其傳統文化的原則施政。且由政府主動提供槍彈及訓練供原住民狩獵,一則免於原住民使用不安定、不安全的自製槍枝,二則便利管理、追索,預防槍枝濫用,遠勝於浮濫使用刑罰。
 
至上述特別法未立法完成前,法務部應依其職權,對於仍在偵查中的類似案件,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行使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四條之職務收取權,以暫停該等案件的偵查、起訴。案件已起訴者,由公訴檢察官聲請法院停止審判,或逕行撤回起訴。案件已確定者,由執行檢察官暫緩或停止刑罰之執行。
 
本黨認為,個案的正義,固然重要,但要讓人民真正看到轉型正義的實踐,非國家以大動作標舉價值、糾正陳弊、坦承過疚、補償受害人不可。蔡英文總統對原住民道歉、宣示進行轉型正義,固是好的開端,但應展現更高的格局與行動力。我們再次強調,法務部長與檢察總長,請不要忘記法務部是相關法規主管及執行機關,遠有比聲請最高法院開庭更實際、有效的作為,何不為之?
 
(註)
https://www.facebook.com/radicalwing/posts/590485504433970:0
【王光祿案 —— 解殖道路上的一塊大石】
 
#司法不公 #司法體制 #原住民狩獵文化 #狩獵傳統
#原住民 #狩獵文化 #多元族群 #弱勢族群 #王光祿 #解殖
#槍砲彈藥管制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