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19【基進觀點:評高等行政法院針對中國國民黨不當黨產之行政訴訟爭議】

〈前言〉
 
邇近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下稱黨產會)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處理中國國民黨不當取得之財產(下稱不當黨產)所引發的行政程序及行政訴訟爭議,由於涉及行政法問題,為釐清爭議問題、避免被不肖媒體混淆視聽,基進黨於本篇用了一些篇幅將之交待清楚。畢竟這是高度政治性的法律案件,其裁判結果都對政治局勢會產生影響,且一般人可能不熟悉其中爭點,更讓不肖媒體有帶風向的空間。
 
由於中國國民黨仍是最大在野黨,其在國內外的黨產與投資事業都沒有經過縝密的調查,且其過去所取得的不當黨產不但沒有接受過追究,近日針對行政訴訟結果的態度仍不改過去那種不認錯的態度。因此,基進黨要求,黨產會必須以東西德合併後追查東德黨產花費十六年的態度認真嚴格詳盡的查察,並且加入真正具有相關法律、財務會計等專業人員,來處理國民黨不當黨產之處分,並針對幾個政治象徵性的重大案件做優先處理。在這樣高度政治性的案件裡,處理轉型正義議題若有稍微的疏忽皆會造成國人對於黨產會的信任感產生動搖,萬不可輕忽。
 
〈行政程序及行政爭議關鍵〉
 
首先,依照黨產條例第18條以下關於黨產會之組織規定以觀,可知黨產條例是透由行政權來調查及處理政黨之不當黨產。若就一般行使行政權之行政機關而論,其對外處理行政事務最常採取之行為形式,就是行政程序法第92條所定的行政處分。最常見的行政處分類型例如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予人民相關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對於有違建之人民要求其自行拆除違建之命令,以及戶籍登記、結婚登記及土地登記等。既然黨產會其性質亦為行政機關,那麼用以調查及處理政黨不當黨產的行為形式,也就會以對政黨或相關民間機構做成各種類型的行政處分為主(但不排除有做成其他行政行為形式的可能性)。
 
〈黨產會針對不當黨產的行政處分〉
 
如果依照黨產會官方網頁資料及相關媒體報導,可知自今年9月20日以來,黨產會已做成的行政處分,依事實及時序臚列如下:
 
依自由時報報導,中國國民黨於總統公布黨產條例之隔日,即今年8月11日於永豐商業銀行臨櫃辦理提領新臺幣(下同)5億2,000萬元,並換開面額均為5,200萬元之臺灣銀行支票10紙,均未載明受款人、無禁止背書轉讓且取消畫線;其中1紙支票已於同年8月30日提示兌領,並於同年9月1日分別匯出至他人近200個帳戶。對此,黨產會認為其顯已涉及違反黨產條例第9條第1項禁止處分經推定為不當當產之規定。
 
也因此,黨產會即於9月20日認定上述永豐銀行帳戶內剩餘款項為不當黨產條例第9條第1項之「推定為不當黨產」,並進而做成兩項行政處分,亦即分別:
 
  1、對於永豐銀行做成行政處分(行政處分1),要求永豐銀行配合,就國民黨之永豐銀行帳戶內款項,除有合於履行法定義務、其他正當理由或經相對人決議同意者外,暫停提領或匯出。
  2、對於臺灣銀行做成行政處分(行政處分2),命臺灣銀行配合,就該行政處分附表所列 9 紙支票,於有人向金融機構提示請求兌領時,請臺灣銀行就各該 9 紙支票所簽發金額向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清償提存,並將該提存之事實陳報相對人備查,依此所為之提存,生清償之效力,且非經相對人同意,提存物受取權人不得領取。
 
〈國民黨的行政法律戰〉
 
對於上述兩項行政處分,國民黨旋即提起行政救濟。
 
儘管前二項行政處分為針對銀行所做成,但國民黨因該等行政處分的做成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的情形(無法自由使用帳戶內款項),所以還是可以聲請暫時停止執行。
 
行政法院對於該暫時停止執行之聲請,判斷的結果認為黨產會所做成的前二項行政處分的合法性顯有疑義,所以於11月4日裁定暫時停止執行。也因此國民黨在銀行的帳戶即暫時解凍。
 
〈黨產會的反制〉
 
在行政法院做成暫時停止執行的裁定後,黨產會又立刻對永豐銀行、臺灣銀行以及國民黨做成行政處分,其內容如下:
 
  1、要求中國國民黨設於永豐商業銀行中崙分行帳戶內款項暫停提領或匯出(不包含存入)。
  2、要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9紙支票經中國國民黨向臺灣銀行或永豐商業銀行提示請求兌領時,臺灣銀行或永豐商業銀行應就各該9紙支票所簽發金額向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清償提存,並將該提存的事實陳報本會備查。
  3、國民黨如有符合黨產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稱履行法定義務或其他正當理由,而合於黨產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或黨產條例第9條第1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第2條所定之情形,或有符合黨產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第2款及上開許可要件辦法第3條所定之情形,得向本會請求認定是否符合法定義務或其他正當理由,或向本會申請許可後,在認定範圍或許可範圍內,允許國民黨動支系爭帳戶內的款項或領取已提存的款項。
 
對於這涉及銀行帳戶凍結的新行政處分,國民黨又再次向行政法院聲請暫時停止執行,目前行政法院仍在審理中,尚未做成裁定。至於報導說黨產會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被駁回,是黨產會針對前述11月4日高等行政法院暫時停止執行的裁定提起抗告所為的決定,並非針對新的行政處分的決定。
 
〈中投與欣裕台之爭議〉
 
除上述涉及國民黨銀行帳戶凍結的行政處分外,黨產會亦已在經聽證程序後,對於國民黨所持有的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投)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裕台)分別做成如下的行政處分:
 
  1、於11月2日做成認定中投及欣裕台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之確認性行政處分。
  2、於11月29日做成命國民黨應於30日內移轉其持有之中投及欣裕台之所有股份為國家所有之形成性行政處分。
 
對於上述二項行政處分,國民黨當然是不服。但此時因為黨產條例第16條規定,凡是政黨不服黨產會經聽證程序所為之行政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後二個月不變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基於此等特別規定,國民黨無需先行提起訴願,即得直接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提起行政訴訟,當然也可以同時聲請法院命黨產會暫時停止執行該二項之行政處分。
 
〈黨產會並非「敗訴」,判決說分明〉
 
而在上週五(16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就國民黨及中投、欣裕台等所聲請之暫時停止執行,做成如下之裁定:
 
  1、對於命國民黨移轉中投及欣裕台股份之行政處分部分,應暫時停止執行。換言之,在行政訴訟終結確定前,國民黨無須將其所持有之中投及欣裕台所有股份移轉為國家所有。但這不表示國民黨可以繼續持有,如果行政訴訟結果為國民黨敗訴,就必須將股份移轉為國家所有。
  2、對於確認中投及欣裕台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之行政處分部分,行政法院是駁回暫時停止執行之聲請。換言之,至少當下中投及欣裕台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之認定,仍屬有效。也因此,依據黨產條例第5條及第9條第1項規定,國民黨至少現階段仍不得處分其所持有之中投與欣裕台的股份。
 
請再次注意,昨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所做成之裁定,只是程序上的決定而已,換言之,其尚未就前述二項確認性及形成性之行政處分的合法性進行實體審查。所以,之後還是有諸多訴訟程序要進行的。
 
〈法院判決影響人民觀感與信任度〉
 
黨產會在進行攸關台灣轉型正義的重大象徵意義工作時必須了解到,這件事情本身法律程序的進行順利與成敗將攸關人民觀感,更會造成相當的政治效果,從而影響民眾對此的持續支持與否。
 
黨產作為中國國民黨在台遂行黨國體制統治支配台灣社會與人民的物質基礎,當然非常重要。然而,這些財產本身的取得就很有問題,具備豐富統治經驗的國民黨,也必然透過各種貌似合法的手段與管道,不斷地將黨產進行移轉、變更,或改採另外的間接掌控模式。也正是因為此係其控制統御的物質基礎,也是其利益分配與政治收買的手段,所以,這些財產必然會在各種附從或利益分肥的共犯結構之間加以隱藏。這些多透過高度的財務金融專業,或是各種產權移轉或管理、信託等等手段。若不仰賴專業與專注的高度投入,很難釐清這些利益分配結構的運作基礎與方式,從而也無法清楚其移轉的來龍去脈。而呈現出這個利益結構的具體形貌與運作方式,是我們得以獲知黨國體制運作的真實,而揭露的過程也正是從認識到理解並從而揚棄原來的統治之惡,重塑正當民主價值的必要過程。
 
〈黨產會需要更多相關專業人士〉
 
黨產會的組成與運作具有高度的重要性,其成員與運作結構及模式,均應在能具體完成上述目的的考量下予以貫徹。吾人檢視當前的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的組成,即發現,我們雖然高度肯定黨產會委員與該會的努力,然而,在數次的行政訴訟中敗北,其實不為無因。
 
蓋若欲完成前述黨產處理的追求目的。則除須仰賴學有專精,素負眾望的法律人才外,由於本案的高度政治性,法律的細緻與細膩要求則更為高度綿密。專業且經驗豐富的行政法人才,特別是深諳行政爭訟的專精人才必不可缺。而又因為中國國民黨黨產最為龐大也最為複雜也牽涉多方利益者,多係透過財務金融手段處理、移轉、變更所有或管理,從而,如欲真正處理這利益結構複雜的黨產問題,更需要財務金融的各方面專家與人才,例如會計師、精算師或產權爭訟處理的專家。另為,對於併購、公司股權交易嫻熟專精的律師或財產管理專業者也都是十分必要的。為追索不當財產流動方式、歸屬,則需要專業的跨國財務金融相熟的專業徵信從業者…….。
 
囊括上述各類林林總總的專業人才參與,不但是確保追查處理得以有效的關鍵,更重要的,在於宣示追查處理中國國民黨不當黨產以作為轉型工程的必要一步,也在於確立正常國家的民主正當運作價值。因此這樣的考量絕非技術性的,反而是根源於價值取向與堅持的必要考量。
 
註:相關資料來源為黨產會網頁資料
 
圖片所有╱民報
http://image.peoplenews.tw/…/84fc5cee-331e-4708-8435-6923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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