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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4【外媒盛譽亞洲婚姻平權第一國:今天,身為台灣人令人驕傲!】
2017年5月24日下午四時,台灣大法官做出了劃時代的釋憲。釋字第748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認定現行民法未能保障同性結婚的權利,違背平等權而違憲。同時並要求立法機關自公布釋憲起兩年內配合修正。 大法官的解釋實質上已是台灣平權歷史性重要的一步,一舉超越其他國家未能根本上進行改革的同婚伴侶登記制度,首開保障同志婚姻平等權利先河。有鑑於過去婚姻平權的憲法爭議從未進行到大法官解釋階段,往往在行政機關就遭到阻擋,這樣的進展不可不謂為革命性的。對於如此明快的人權進展,作為始終支持婚姻平權的政黨,基進黨不僅在理念上表達高度認同,也必須讚揚大法官選擇正確價值的道德勇氣。
同性婚姻合法化已是必然之趨勢,剩下的就是已何種形式完成的問題。在此基進黨再度重申,就技術層面而言,修訂民法才是治本之道,不僅不會產生更多立法技術漏洞,也才真的符合大法官保障同性婚姻「平等權」的本意。
立法乃高度政治的問題,無法僅由司法權越俎代庖。立法需由民意凝聚意志,集結政治力量來加以達成。希望各位盼望打造人權新國家的朋友們,一起來關注同志婚姻立法的後續發展,一同集結力量,完成「價值」建國的使命。
釋字第748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釋憲內容如下: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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